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營造良好的藝術發展環境,增加演藝團隊對排練場
地的選擇,結合公立機構整修自有館所或公有閒置空間,以提供團隊進駐營運排練場地所需之
辦公、排練及佈景製作、道具、服裝倉儲等運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公立機關(構)。
三、補助範疇: 整修計畫以公立機關(構)自有館所或公有閒置空間為主。
四、補助項目:
補助辦理公立機關(構)(以下簡稱「申請單位」)自有館所或公有閒置空間排練場地整修工
程計畫。每項計劃案以一個館所或閒置空間為規劃計畫單位,每一申請單位至多申請二項整修
計畫。
五、作業期程:
(一)申請期間:依本會公告辦理。
(二)申請單位辦理整修工程規劃設計、發包、施工:自補助核定後至同年十二月十日前完成。
六、申請文件:
申請單位應於完成館所或公有閒置空間整建評估及初步規劃後,備函檢具詳細之規劃報告書一
式十二份(含計畫摘要表及經費編列明細表,格式如附表一、二),於申請期限內向本會提出
申請。報告書內容應包括:
(一)計畫緣起。
(二)背景分析。
(三)計畫說明(含實施地點相關位置、基地範圍及規模)。
(四)計畫目標及預期效益。
(五)計畫整修評估及初步規劃內容:
1. 建築結構及專業展演設施安全鑑定、補強、改善規劃。
2. 空間功能改造規劃。
3. 消防及電力系統安全規劃。
4. 修繕工程規劃。
(六)計畫執行之期程。
(七)計畫執行之方法與步驟(應含計畫執行及管考機制)。
(八)計畫執行之預定進度。
(九)經費需求表(包括計畫總經費及經費明細表)。
(十)經費來源(包括中央補助、地方自籌款之來源)。
(十一)辦理館所或公有閒置空間排練場地「徵選演藝團隊進駐營運管理計畫」,內容應包括:
1. 應含申請單位辦理「公立機關(構)自有館所或公有閒置空間排練場地徵選演藝團隊
進駐」之規劃書。
2. 申請單位提供演藝團隊進駐公有閒置空間,有關如何施行「免收進駐團隊場地租金及
使用費」、「使用人(進駐團隊)辦理活動或提供服務時,得對外收取費用」、「使
用人(進駐團隊)營運回饋辦法或機制」及「提供使用期限至少以二年為一期」等敘
明具體作法,並請說明委託進駐營運之法源及依據。
(十二)其他計畫執行事項。 本會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申
請單位亦不得要求退還。
七、審查方式:
(一)本會組成審查小組依據「審查標準表」(如附表三)進行審查,依評選排比及預算調度核
列補助預算。
(二)本會審查小組得至現場進行實勘或申請單位相關人員列席簡報計畫內容。
(三)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會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單位。惟相關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
議結果而定。
八、補助原則:
(一)計畫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上限,如有實際增加經費需求,由獲補助單位自籌。
(二)計畫補助依縣(市)政府財力級次,予以不同比率補助,其最高補助比率第一級為百分之
七十,第二級為百分之八十,第三級為百分之九十;對直轄市政府之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
之五十。縣(市)政府應依規定比率編列配合款(第一級為百分之三十,第二級為百分之
二十,第三級為百分之十)。
(三)營運管理計畫之經費不屬本要點補助範圍。
(四)計畫已獲本會或所屬其他專案補助者,本要點指定之補助項目不得重複。
九、經費撥付及核銷:
(一)第一期款為本會補助金額之百分之四十,獲補助單位應於修正計畫書完成送會,並經本會
審查核可後,檢附領據、納入預算證明等至會請領。
(二)餘各期經費依工程實際執行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獲補助單位應檢附領據、納入預算證明
、地方配合款編列證明、經費支用明細表、施工進度表、契約書等相關證明文件,經本會
審查核可後覈實撥付。
(三)申請補助計畫執行完畢,獲補助單位應檢附支出明細、結算證明、成果報告、照片及「徵
選演藝團隊進駐排練場地作業要點」等資料,於同年十二月十五日前送本會辦理結案。執
行結果應依計畫實際執行金額、本會與獲補助單位經費分擔比率辦理結算,其有賸餘款應
按本會補助比率繳回;另其有違約金或逾期罰款等亦同。
十、補助款處理原則:
(一)補助款應納入獲補助單位之年度預算,並專款專用,如有挪用情事,本會得廢止補助,獲
補助單位應繳回全部補助款。
(二)補助款不得變更使用用途,如因實際需要需增(減)列計畫項目,應事先函報本會同意。
(三)執行過程遇有經費不足現象,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追加補助數額。
(四)補助經費如於會計年度內未能如期完成計畫須展延期程者,應依規定於一個月前檢具書面
資料函報本會同意。獲補助單位之經費執行成效,將作為下一年度審核之參考。
十一、計畫執行及管考:
(一)獲補助單位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於接獲本會核定補助通知後,逾一個月仍未完成修正
計畫書送會或逾二個月仍未有具體進度者,本會得廢止補助。
(二)獲補助單位應於完成細部設計預算書圖送會審查通過,確認符合原核定計畫內容、目標
、效益後,始得辦理工程施工。
(三)計畫各項工程若因施工之實際情形與原設計不符或其他原因,有辦理工程變更設計之必
要時,該項變更設計應以不違背或降低原計畫預定目標、效益及原有功能為原則。變更
設計所需經費應在原計畫預算下調整支應,其因變更設計致總經費超出部分,由獲補助
單位自行籌應。
(四)獲補助單位應依規定期限及預定進度執行計畫,並設有管考、查核機制,以落實計畫執
行。
(五)獲補助單位應於每雙月五日前,填報前一階段計畫及補助款執行情形送會,本會並得針
對執行情形不定期召開檢討會議。
(六)本會將不定期進行工程查核,以瞭解工程實際執行情形。獲補助單位應依本會之查核意
見辦理。
(七)獲補助單位執行計畫,年度可支用預算執行進度(預算實際支付數加計執行賸餘數)達
百分之九十,且達成原訂施政目標,產生預期效益,著有績效者,本會得建請縣(市)政
府予以相關人員敘獎。
(八)對於執行進度嚴重落後且未能研提具體解決方案者,本會得視實際狀況廢止補助並追繳
補助款。已撥付未執行之補助款(剩餘款)應全數繳回。
(九)各縣市政府文化局應訂定輔導管理機制,督促各獲補助單位執行年度計畫,並因應實際
需求協助填報本計畫相關表格資料。
十二、有關中央各機關(構)如願提供閒置空間供演藝團隊使用,亦適用本要點,但須提供部份自
籌經費。
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附加檔案:申請表及相關附件